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维护第八条已修改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整治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航道的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河道整治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