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供水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包括防洪标准、工程管理、环境评价、河道生态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