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