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拒绝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