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摘花木、践踏花圃;(二)在未经允许的区域宿营、烧烤、吸烟;(三)在未经允许的河段或者水域钓鱼、游泳、划船;(四)未经允许使用扩音设备;(五)洗涤、漂染,乱扔垃圾;(六)损毁绿化、公共设施;(七)开(围)垦湿地,改变湿地用途;(八)取土、挖砂、采石;(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