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湿地公园可以根据实际划分为保育区、恢复区、宣传教育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一)保育区只能开展必要的保护、监测等活动;(二)恢复区只能开展培育、恢复湿地的活动;(三)宣传教育展示区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四)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五)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接待和服务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