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湿地公园可以根据实际划分为保育区、恢复区、宣传教育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一)保育区只能开展必要的保护、监测等活动;

(二)恢复区只能开展培育、恢复湿地的活动;

(三)宣传教育展示区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四)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五)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