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协同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组织实施详细规划;
(三)建立保护和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管理责任;
(四)管理、维护和完善公园配套设施;
(五)维护公园公共秩序,制定和实施安全应急预案;
(六)标定、设立界桩、界碑;
(七)设置游客须知、示意图、指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服务监督电话;
(八)配备、培训导游、解说和技术人员等。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