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湿地公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实施。湿地公园经确认设立公布后,申请人或者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于一年内编制完成详细规划,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实施,并且报所在地湿地公园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