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现状,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