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进行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与建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