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在非渔业水域从事电鱼、炸鱼、毒鱼、地笼网鱼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捕鱼工具,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