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城市用水区、排污控制区、过渡区、保留区、缓冲区两岸各五百米、主要支流两岸各二百米和水库、湖泊兴利水位线外二百米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规模以下畜禽养殖造成污染的;

(二)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生产生活垃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