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