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必须提出申请并附防治水土流失措施,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