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计划、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环保、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