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