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省有关部门实施河道管理。被委托部门应当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有堤防、护岸管理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