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防洪调度、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处理各部门在用河方面的矛盾及河道业务技术指导;会同航运、城建等部门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河道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