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河道管理部门或报请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模范执行本条例,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三)对保护、开发和科学利用江河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四)积极搞好河道及附属工程设施管理,种植防护林草取得显著成绩的;(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发动和组织受益单位和群众搞好河道、堤防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