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应设立防汛指挥部,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防汛组织,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