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及林草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