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