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污染环境。宠物或者牲畜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彻底清除。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