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化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发现化石报告或者遇有重要发现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上报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采掘方案的;(三)违反规定审查同意化石出国(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四)参与化石经营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