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化石,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非重点保护化石的;(二)未在指定的场所销售非重点保护化石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