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及水源水质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污染水质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检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