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的;

(二)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车辆的;

(三)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的;

(五)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