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毁坏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以及钻探、采矿的,分别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