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督导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源地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