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上水工程、道路等林业基础设施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