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非承包者占用两山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