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单位和个人造林绿化。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