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化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国有宜林荒山荒地,由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进行绿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投资建设的绿化林地,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时,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林地林木、基础设施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其评估报告作为林地流转合同附件。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