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许可备案第十一条已修改符合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