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许可备案第十条已修改公共场所、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备案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复印件;(三)场地平面图和应急疏散预案。备案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