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应当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