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