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不修复或者不更换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