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