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用水单位的需求,核定下达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指标按月分解计划用水量,报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