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用水单位的需求,核定下达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指标按月分解计划用水量,报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