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地下水开采不得超过区域内审定的允许开采量。已经超采的区域,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并逐步压减开采量,实现采补平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