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水井、矿坑、溶洞、钻孔、裂缝向地下灌注、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