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