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挪用环境卫生费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