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