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依法扣押物品、扣留作业工具时,须当面给物主出具凭证;罚款如数上缴财政,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被扣押物品、作业工具的物主,不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接受处理的,被扣押物品、作业工具按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