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垃圾粪便处理场、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专人管理、定期消杀,防止蚊蝇孳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垃圾粪便处理场的平整、覆盖、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