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负责修建、维护和管理。

居民区的公用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修建、维护和管理。

公共、公用厕所必须实行水冲化,保持完好、整洁。现有旱厕要有计划地改为水冲式厕所。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