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区内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二)乱倒垃圾、污水;(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纸、袋等杂物;(四)随地大小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