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